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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3-05-17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23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

(二)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实际种粮农民的姓名、住址、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三)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补贴对象

根据财政部文件,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此次一次性补贴发放根据实际种粮面积和一次性补贴金额,实行全区统一标准,不分一般农户、种粮大户。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一次性补贴面积以2023年实际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依据,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

四、补贴程序

在今年实际种粮面积确定后,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将根据全区今年实际种粮面积和一次性补贴金额确定一次性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标准确定后,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公示等工作参照《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农发〔2022〕15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5月底前通过“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实际种粮农民的面积申报、公示、审核工作,对辖区内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

(二)规范申报和公示流程。各镇街对2023年本辖区内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进行登记核实,并对登记核实面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汇总表需经镇街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申报汇总表确定补贴标准后,各镇街要严格落实镇街、村社公示制度,每个实际种粮农民的姓名、住址、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过程中需拍照留底备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各镇街务必于5月21日前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数据分户表、汇总表(含扫描件)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在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后,由镇(街)、村(社)按对应公开层级进行公示,5月28日前必须完成公示,镇(街)再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兑付数据分户表和汇总表(含扫描件)报区农业农村委。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方式,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各镇街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管理,对上报数据负责,确保实际种粮农民不漏掉一户,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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