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相关镇街农业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1〕59 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1〕29 号)以及《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调整 2021 年部分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璧财农〔2021〕44 号)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公开、自愿、评审、公示、上报”的程序,将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庆市璧山区新芽种植股份合作社“蔬菜基地标 准园建设项目”等 10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和重庆市璧山区大中蜜蜂养殖家庭农场“燃灯山养蜂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等4 个示范家庭农场项目已呈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现将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项目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区级验收。如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则由区农业农村委收回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2.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项目专账,确保专款专用。根据《璧山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璧农改办〔2021〕2 号)要求,需纳入股权化改革的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与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财政资金股权化改革协议并履行协议约定条款。对拒不履行 分红义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得申报以后年度农业项目;对其业主纳入“不诚信自然人”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3.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完善项目相关资料,需以正式函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区级验收,来函内容要包含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工程完成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其他事项
1.区农业农村委承担项目监督管理责任。每个项目要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做好技术指导,负责组织项目建设与监督、安全督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财政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负责资料收集、真实性审核和归档。负责资料收集、真实性审核和归档。
2.相关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财政资金股权化改革协议,并足额及时兑现分红收益(到期赎回相应股份)。
附件:2021 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建设任务表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