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
(一)强制免疫补助。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等动物疫苗及其他防控物资、非洲猪瘟防控和监测(含非洲猪瘟专项检测3000份,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与评估等)给予补助。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布病结核病等监测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其中包括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等。
(二)强制扑杀补助。对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病种、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标准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规定的标准补助(该文件印发前按照渝农发〔2016〕287号等文件执行)。其中,渝财农〔2021〕27号文件拨付的资金有关统计时间段为:2020年1月至12月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的强制扑杀补助,2020年1月至12月的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实施要求
(一)强制免疫补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2021年强制免疫等疫苗及其他防控物资招标采购,严格验收、储存、调拨、发放管理,督促指导区县加强疫苗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管理、完善管理台账;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完成非洲猪瘟防控及监测工作任务。各区县要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分类实施强制免疫,按照2021年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流调计划要求,及时开展监测流调,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及时补免,确保强制免疫病种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90%以上,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要继续大力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及时拨付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多举措调动畜禽养殖场户积极性,争取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
(二)强制扑杀补助。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渝农规﹝2021﹞3号等文件要求,将2021年3月以来的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按标准全额拨付给有关养殖场户,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各区县要积极筹措资金,市级以上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应在3个月内(即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2020年1至12月补助资金全部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2021年补助资金,切实减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资金压力,调动畜禽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积极性;要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1号)、《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渝农规〔2021〕3号)等有关要求,严格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率;要督促完善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要按照渝农规〔2021〕3号文件要求细化补助方案,按时报送2021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有关材料。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要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要强化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强化政策公开。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要及时制定2021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调度督导。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自2021年7起每季度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2022年1月15日前要以正式文件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绩效目标
详见渝财农〔2021〕27号。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要加强绩效监控,对照绩效目标表、任务清单(见附件1)及有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监控,查找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偏差原因并整改到位,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六、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任务清单
详见附件3-1.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