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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璧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1-22

璧农发〔20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璧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已经区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璧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发改规划〔2020〕1034号),结合璧山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在所有权不改变、保障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的行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分配、征地时安置补偿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坚守改革底线,保障农户“户有所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用途管制,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不得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设施流转后,该户不得新划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第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可用于居住,也可以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发展农业、服务业等。

第七条  宅基地流转实行合同管理和备案制度,明确和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流转条件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二)权属清晰,没有权属争议,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三)该家庭户拥有其他住房或能够提供居住证明的住所(入股联建除外);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流转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农户自行流转,也可由农户委托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统一规范流转,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决定。流转主要有入股、租赁两种方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指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一定期限通过入股的方式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住宅、生活附属设施按一定期限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具体年限由流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农村宅基地流转按以下程序依次办理:

(一)农户所有权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流转申请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初审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是否符合流转条件进行审核;

(四)流转双方签订入股(或租赁)合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租赁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符合相关税收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可以依法决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集体收益等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服从于国家建设、城市发展,被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流转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协商约定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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