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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2-00090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2]11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9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璧人社监罚[2022]11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荣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

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23

我局于2022210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2]047),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提供你单位从开始承建璧山区新鸥鹏.凤凰城一期四组团25—2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职工花名册、与所有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4.提供你单位从开始承建璧山区新鸥鹏.凤凰城一期四组团25—2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据;5.提供你单位从开始承建璧山区新鸥鹏.凤凰城一期四组团25—2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部职工办理入职登记证明、每月的工资发放表含银行转账凭证(含已发和未发放的)、每月的考勤记录6.提供你单位职工胡建承建璧山区新鸥鹏.凤凰城一期四组团25—2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中至今涉及所有劳动用工资料及依据7.提供就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

我局通过邮寄送达,你单位于2022223日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2]047文书。截止202222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按我局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2022228,我局分别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2]20)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2]20),于202233你单位收到此文书,截止2022314日,你单位逾期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收到本告知书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或者当面口头申请要求我局组织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第一款: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7400元整(大写: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据,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璧山璧渝路388

联 系 人:赵晓磊、严雯雯

联系电话:41422665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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