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4-00241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8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豪利原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豪利原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延金
单位地址:璧山区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023年年报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9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张汶溪等170人2023年11月-2024年6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2044744.98元的行为。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311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7月22日前依法支付张汶溪等170人2023年11月-2024年4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2044744.98元。并请于2024年7月22日前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用EMS(10187911408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4年7月16日签收。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璧人社监理告〔2024〕013号),我局拟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前依法支付张汶溪等170人2023年11月-2024年4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2044744.98元及加付赔偿金1022372.49元(以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计算)共计3067117.47元(叁佰零陆万柒仟壹佰壹拾柒元肆角柒分)。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用EMS(1007582170299)寄送,你单位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截止2024年7月31日,你单位已支付91名在职人员2024年3月份工资554900.31元,支付22名离职人员工资177822.11元,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璧人社监理〔2024〕05号),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前依法支付张汶溪等148人2023年11月-2024年6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1312022.56元及加付赔偿金656011.28元(以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计算)共计1968033.84元(壹佰玖拾陆万捌仟零叁拾叁元捌角肆分)。2024年8月5日,我局通过EMS(10187911819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4年8月6日签收。截止2024年10月31日,你单位已支付员工2024年3月-4月份工资723158.12元,还有工资和加付赔偿金1244875.72元未履行(注:你单位盖章的工资表中部分员工的工资金额与实际发放工资金额有出入,导致与我局统计表中的未支付金额有出入,该金额是以你单位实际支付工资和支付后的计算后的数据。你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银行流水通过微信传我局)。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璧山区人民政府寄送的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璧人社监理〔2024〕05号)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璧山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因你单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91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到我局签收。2024年8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作为逃避处罚的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一般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第(六)项“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未完成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的一般因素‘...履行小部分行政处理决定的’,‘裁量阶次’的一般原则‘给予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逾期履行了小部分行政处理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000元(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