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4-00254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4】27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8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泽万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泽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鸿
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状元峰路1号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
你单位在承建金剑湖山一期一标段(1#、2#、7#、8#、10#楼及地下对应车库)工程项目中,存在未依法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
2024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关于对重庆泽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金剑湖山一期一标段(1#、2#、7#、8#、10#楼及地下对应车库)工程项目未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提醒函》(璧人社提醒函【2024】53号),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拒收(璧人社提醒函【2024】53号)(EMS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018821633399),导致被退回我局。2024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承建该项目的生产经营地大门口现场张贴再次送达了(璧人社提醒函【2024】53号),我局视为已送达你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409号)执法文书,2024年9月21日,你单位拒收(璧人社监令〔2024〕0409号)执法文书(EMS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018821904899),导致被退回我局。2024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承建该项目的生产经营地大门口现场张贴再次送达了(璧人社监令〔2024〕0409号)执法文书,我局视为已送达你单位。
截止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仍未按照我局要求进行整改。同时,也未在整改期限到期后1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同时,也未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资料原件或提供金融机构银行保函原件等相关佐证资料提交我局监察科进行备案。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同时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1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4】18号),2024年10月12日,你单位拒收(璧人社监罚告【2024】0107号)和(璧人社监听告【2024】18号)文书(EMS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009372003399),导致被退回我局。2024年10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承建该项目的生产经营地大门口现场张贴送达了(璧人社监罚告【2024】0107号)和(璧人社监听告【2024】18号)执法文书,我局视为已送达你单位。
截止2024年11月25日,你单位自收到(璧人社监罚告【2024】0107号)和(璧人社监听告【2024】18号)文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或者当面口头的听证申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以书面或者当面口头提出听证申请的行为,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你单位至今仍未缴存承建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按要求将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资料原件或提供金融机构银行保函相关佐证资料原件提交我局监察科进行备案。
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未按期整改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单位承建金剑湖山一期一标段(1#、2#、7#、8#、10#楼及地下对应车库)工程项目未按期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工;
(二)对你单位承建金剑湖山一期一标段(1#、2#、7#、8#、10#楼及地下对应车库)工程项目未按期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人民币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据,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璧山区璧渝路388号
联 系 人:赵晓磊 、严雯雯
联系电话: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