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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297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18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0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小冬汤锅店)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小冬汤锅店

经营者:阳小平

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

被处罚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登云路274、276、278、280、282、286号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受理了邹琴(联系电话:159227*****)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2024年8月-2025年5月从事收银员的工资合计18000元的案件。

2025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5〕353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提供你单位从2024年1月至今的财务原始凭证、员工考勤表、职工花名册及与邹琴等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4.提供你单位从2024年1月至今的工资应付帐本、工资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5.提供邹琴等人在你单位所有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资料及依据;6.提供就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以上所有资料需加盖你单位鲜章)。2025年7月25日你单位签收了此文书(EMS邮政特快专递:1019653430299)后,截止 2025年9月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按我局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我局又于2025年9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219号),你单位并于2025年9月3日进行了签收(EMS邮政特快专递:1019653424599),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5〕353号)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81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19653418899,你单位于2025年9月17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人社发〔2023〕34号)序号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邮编:402760

联系人:周基勇李纯银

联系电话:023-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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