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323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5〕20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维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维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其
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科技路230号附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
案由:妨碍公务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和9月5日,分别受理了吴景兵及廖新光等5人反映你单位存在拖欠他们工资共计109274.15元的投诉。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240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起3个工作日内到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你单位2025年5月至今的员工考勤表;4、你单位2025年5月至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5.你单位与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6.你单位2025年5月至今的工资表。截至2025年10月9日,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86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轻微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第(三)项“涉案金额 1万元以下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的从重原则,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2办公室
联系人:梁孝伟、李纯银
联系电话:023-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