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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350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四川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从垒

单位地址:四川省华蓥市新华大道三段豪情骏座17号楼二层1、2-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2******

2025年9月7日投诉人李德平等12人到我局反映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其2024年5月-2025年5月份的工资合计82300元的行为,要求你单位依法支付其12人2024年5月-2025年5月份的工资合计82300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向你单位依法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0254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5〕0418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你单位提供了该工程项目每月农民工花名册、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书等资料,未按我局要求提供:4.提供你单位在承建重庆市璧山部队L13201-2项目工程中从实际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的民工花名册、民工进出场登记记录台账、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相关依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依法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088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此文书,截至2025年11月18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六)项“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未完成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人社发〔2023〕34号)序号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二阶次的一般因素’‘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未完成的...’,裁量阶次‘一般’给予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2办公室

联系人:杨骁骥、赵晓磊

联系电话:023-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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