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355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5〕24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7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
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
2025年8月25日投诉人王金川等21人到我局反映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其2023年11月-2025年6月份的工资合计200105元的行为,要求你单位依法支付其21人2023年11月-2025年6月份的工资合计200105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向你单位依法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0257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5〕0394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你单位接受了调查询问,但未提供相关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依法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089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此文书,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请,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了承建重庆市璧山部队项目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至今部分每月考勤记录、每月工资发放表及承建重庆市璧山部队项目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涉及所有的会计财务凭证书面依据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提供你单位在承建重庆市璧山部队项目工程中从实际开工之日起至今所有的民工花名册、民工进出场登记记录台账、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每月工资发放表(未发放的)等相关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六)项“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未完成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人社发〔2023〕34号)序号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二阶次的一般因素’‘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未完成的...’,裁量阶次‘一般’给予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2办公室
联系人:杨骁骥、赵晓磊
联系电话:023-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