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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415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25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沃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沃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发金

单位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一街74、76、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E******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你单位存在拖欠赵霞2025年4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4320元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璧人社监理〔2025〕10号),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5日前依法支付赵霞(身份证号码:500227199207051324)2025年4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合计4320元加付赔偿金2160元(以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计算),共计6480元(陆仟肆佰捌拾元)。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用EMS(10196537652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11月8日签收。截至2025年11月24日,你单位未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至2025年12月22日,你单位未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依法作出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101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用EMS(10196537799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签收。2025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郑发金来我局,其称还没有发放赵霞的工资。截止 2025年12月22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023-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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