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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6〕2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9 [ 发布日期 ] 2026-03-0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魅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魅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颜金平

社会信用代码:92500120MAEQ******

被处罚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60号附207、208号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陈果(身份证:500384199203******)2025年8月10日-11月15日的工资共计17525元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370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82264009599,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8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5日内依法支付拖欠陈果的工资共计17525元,并请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5日内将支付的依据提供我局。截至2026年1月4日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且未将支付的依据提供我局。

我局又于2026年1月4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璧人社监理告〔2026〕1号),你单位于2026年1月5日进行了签收,已经告知拟做出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5日内支付陈果的工资共计17525元及赔偿金8762.5元(赔偿金按照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进行核算)。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璧人社监理〔2026〕1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82264028599,你单位于2026年1月18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5日内支付陈果的工资共计17525元及赔偿金8762.5元(赔偿金按照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进行核算)。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联系人:周基勇李纯银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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