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6-00074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9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德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红
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南路2030号澳新亚大厦1818C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X******
案由:妨碍公务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依法作出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6〕35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谭*明2025年6月份工资表中,将实发工资1774.6元中含有未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具体金额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2026年1月23日,我局用EMS(1082264267099)寄送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6〕35号),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签收。截至2026年2月5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全未履行整改义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6〕11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2月6日,我局用EMS(1082264252099)寄送了该文书,你单位于2026年2月28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6年3月13日下午,我局给王*强和谭*明2人电话联系,你单位未将王*强2025年5月份支付完毕,未将谭*明2025年5月—6月份工资支付完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