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6-00142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6〕7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峰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
被处罚单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5号三单元202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我局依法受理了何*友(联系电话:135942*****)等20人于2026年2月3日到我局投诉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2023年健龙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被你单位拖欠其20人的工资共计203230元的案件。
2026年2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6〕68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2026年2月9日你单位收到此文书(EMS邮政特快专递:1082264518599)后,你单位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了《关于璧山区2023年健龙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拖欠工资事宜的回复》以及证据材料149页(未完全提供投诉人等20人的用工资料),截至2026年2月2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按我局要求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作出解释和说明。我局又于2026年2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6〕53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劳动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2023年健龙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中的施工总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2.提供你单位在此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至今涉及所有的会计财务凭证、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书面依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3.提供何*友等20人在此项目中做工涉及所有用工资料及依据(工资表、考勤记录、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执行实名制管理资料);4.提供就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所有资料需加盖本单位鲜章。并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082264603699)进行送达,结果此文书因你单位拒收于2026年3月9日被退回。期间你单位委托人王*峰于2026年3月3日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委托人在调查笔录上明确未进行现场管理,不清楚此项目的具体劳动用工情况)、同时我局也提供了投诉人何*友等20人投诉的工资表复印件给你单位的委托人王*峰,口头告知对何*友等20人在此项目中做工涉及所有用工资料及依据(工资表、考勤记录、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执行实名制管理资料)进行补充。你单位一直未对投诉人何*友等20人的劳动用工资料进行补充。于是我局又重新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EMS邮政特快单号:1082264608499,你单位于2026年3月13日进行了签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6〕53号),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6〕25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82264625799,你单位于2026年4月4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人社发〔2023〕34号)序号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二阶次的一般’‘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未完成的,履行小部分部分行政处理决定的’,裁量阶次‘一般’给予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邮编:402760
联系人:周基勇 李纯银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