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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6-00203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6〕10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8 [ 发布日期 ] 2026-07-0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锐博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锐博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杰

单位地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大学城北路54号8-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ET*****

案由:妨碍公务

2026年4月7日,马*高和傅*财2人到我局投诉你单位在招工中,你单位存在未按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其2人2026年1月13日—2月12日期间的补贴工资共计13737元的行为,要求你单位依法支付其2人2026年1月13日—2月12日期间的补贴工资共计13737元(其中:马*高2026年1月17日—2月10日期间的补贴工资6329.5元,傅*财2026年1月13日—2月12日期间的补贴工资7408.5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向你单位依法作出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6〕99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监察科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许可证;3、提供你单位2026年1月13日—2月12日期间含马*高和傅*财2人的员工花名册和考勤表;4、提供你单位马*高和傅*财2人的补贴工资发放表(含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

2026年4月27日,我局用EMS(1082264854099)寄送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6〕99号),你单位于2026年4月28日签收。截至2026年5月19日,你单位完全未提供相关资料,也未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6〕35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20日,我局用EMS(1082264886299)寄送了该文书,你单位于2026年5月23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6年6月11日和29日,我局2次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阮杰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同时也给投诉人马*高电话,称你单位未处理其2人的补贴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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