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6-00210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6〕11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2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2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耕润和(重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佳
单位地址:璧山区七塘镇石新街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X******
案由:妨碍公务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作出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369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监察科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2025年6月—12月期间含卢*昌的员工花名册和考勤表;3、提供你单位2025年6月—12月期间发放员工卢*昌的工资发放表(含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
2025年12月26日,我局用EMS(1082264171499)给你单位寄送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369号),由于你单位“收件地址长期无人/在外”,被EMS于2026年1月4日退回。2026年1月4日下午,我局到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附公告张贴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369号),并将张贴送达信息以短彩信形式发送给实际经营人严志刚。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拒不整改,完全未提供相关资料,也未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6〕38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文书无法直接送达,2026年5月26日,我局到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附公告张贴送达了该文书,并将张贴送达信息以短彩信形式发送给实际经营人严志刚。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