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6-00106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许发〔2026〕020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3 |
关于同意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已收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6年4月9日至2028年4月8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公司的公司经理、公司副经理、营销部经理、运行保障部经理、生产技术部副经理、安全综合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机动车驾驶员、砼车驾驶员、粉料罐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车泵驾驶员、车载泵驾驶员、业务经理、客户服务经理、采购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和加班工资周期结算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同步保存好工时、加班、补休以及加班工资计发等记录,以备监督检查。在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五、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协商将工时性质变更为特殊工时制度。
特此批复。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