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6-00140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许发〔2026〕034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4-30 |
关于同意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已收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6年4月21日至2028年4月7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班线客运汽车驾驶员(县内、县际、省际)、城际公交车驾驶员(县际)、包车客运汽车驾驶员(县内、县际、省际)、驾培部招生员、教练员、经理、副经理、车站站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各部室管理人员、各部室服务内勤人员、公交车驾驶员、GPS岗、安全保卫部辅助岗、加油站加油员、加油站站长、加油站安全员、夜间巡查、售票员、检票员、报班员、客运站场服务人员、例保检查人员、“三品”安检人员、进站口检查人员、出站口检查人员、站外检查人员、车辆运营调度人员、公交辅助岗,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四、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和加班工资周期结算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同步保存好工时、加班、补休以及加班工资计发等记录,以备监督检查。在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五、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六、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协商将工时性质变更为特殊工时制度。
特此批复。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