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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日期:2023-10-16

一、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含确认劳动关系和支付劳动报酬),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十)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十二)刑事诉讼案件;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直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地址页、本人页、人口增减页);

(二)申请人书面说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法律援助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超过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三)申请事项超过法定诉讼、仲裁时效或者请求事项不合法的;

(四)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

(五)申请事项不属于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管辖的。

(六)申请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或者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法院裁定再审的除外);

(七)基本证据材料不足且无法调查收集的。

四、受援人权利、 义务和责任

(一)受援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2.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

3.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材料。

4.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三)受援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受援人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援助或者终止援助;

2.支付已经实施的法律援助费用;

3.司法行政机关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23-41430148(办)

(二)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3楼34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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