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民政局 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 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民政局,两江新区司法局、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政法办、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22年9月8日
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的是矛盾纠纷、调顺的是民心民意、稳定的是发展环境、密切的是党群关系、巩固的是党的执政根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下设的专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性工作委员会。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对于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推进平安重庆、法治重庆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等委员会作用,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都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作为,强力推进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村(居)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村(居)人民调解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推动人民调解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群众性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前沿阵地作用,促进城乡社区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提升基层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夯实人民调解基层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村(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村(居)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服务群众、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村(居)民需求为导向,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优势,提升人民调解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引导村(居)民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格局,营造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资源整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发挥驻村(居)民警,村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优势,整合村(居)综治专干、网格长(员)、村(居)协管员、物业服务人员、村(居)代表、志愿者等多方力量,推动村(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有效衔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城乡社区人民调解服务新格局。
坚持效果导向。紧密结合各乡镇(街道)、村(居)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方式,切实解决人民调解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保护主义,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设目标
实现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全面覆盖,运行机制健全完善,基础保障全面改观,形象标识统一规范,调解队伍结构合理,调解能力显著增强,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解决影响村(居)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建设。本市辖区内所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所在乡镇(街道)名称+村(居)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长生桥镇桃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结合网格化建设,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等可以设立调解小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的全称一般应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例如:长生桥镇桃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贤俊调解工作室。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具体指导管理辖区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队伍建设。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村(居)民担任。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委会成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通过村居民自荐、村(居)民代表联名推荐、村(居)民委员会提名推荐等方式确定初步人选,村(社区)党组织对初步人选审查把关后确定候选人,候选人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担任。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及时补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员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有条件的村(居)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陪审员、便民诉讼联络员、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村(居)人民调解员,显著提高具有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比例,不断提高村(居)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
(三)基础建设。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以方便群众和方便调解为目的选择办公地点,一般与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合用办公场所,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办公场所;按照《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规范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方形标牌。办公场所一般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等(可一室多用),配备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内应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工作任务、调解流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工作纪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刻制印章,印章实行全国统一规格和式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布置调解室。
(四)业务建设。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加强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建立排查、登记、报告、回访、档案和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按照《人民调解法》明确村(居)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有效防止民间纠纷转化升级成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案(事)件。发挥人民调解宣传功能,力争“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练好法治环境。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使用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司法所报送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等业务数据和典型案例。有条件的村(居)应逐步推广使用智能调解系统,推动实现人民调解智能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司法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分工,协同推进相关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村(居)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和支持政策。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区县司法局、民政局要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协调乡镇(街道)加强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能,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三)统筹资源,总结推广。各区县司法局、民政局要积极支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力量,为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系统保障。要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提高基层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