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法律援助,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91号)。
(三)法律援助可以为您提供哪些服务?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系公民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2.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还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需要无偿法律服务的。
(五)哪些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六十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
6.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
7.孤儿、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8.通知辩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0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11.农业种植(养殖)户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
12.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主张民事权益;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状况是如何认定的?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前12个月内,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因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八)经济困难状况认定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但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4.宣告失踪的人员。
(九)经济困难状况认定中的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等。
(十)经济困难状况认定中的刚性支出包括哪些?
经济困难状况认定中的刚性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具体为:
1.医疗费用支出,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2.教育费用支出,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支出,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范围按照本市现行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认定。
4.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水灾、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5.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十一)经济困难状况认定中的价值较大资产包括哪些?
经济困难状况认定中的价值较大资产包括:
1.银行存款、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金融资产;
2.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3倍(C、D级危房以及农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除外);
3.拥有非住宅类房屋(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拥有机动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三轮机动车、排气量小于150毫升的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其他价值较大的资产。
(十二)申请法律援助有哪些途径?
1.现场申请: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所在地、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重庆市、四川省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向重庆市、四川省内的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转交有权承办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2.网上申请:通过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搜索“提供法律援助”,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请;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将法律援助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十三)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重庆市法律援助申请表》;
2.《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除外);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由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和有代理权的证明;
4.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5.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文书(不受经济困难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
(十四)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如何进行核查?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具体为:
1.信息共享查询,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数据平台、应用程序等,实现与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在线反馈核查结果。
2.个人诚信承诺,指申请人自愿如实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清楚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
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并且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机构将采取制发公函等其他方式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
(十五)哪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会终止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或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承担哪些责任?
1.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提供的个人隐私保密;
③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④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如实说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等有关信息;
②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对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并提交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文书
③及时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④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⑤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
如果您有法律咨询方面的需求,可以拨打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23—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