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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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 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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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
重庆市璧山公证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380元 |
政府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物价局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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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
重庆市璧山公证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380元 |
政府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物价局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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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
重庆市璧山公证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格、资信、章程、决议 |
每件收费380元。 |
政府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物价局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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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
重庆市璧山公证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
标的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标的总额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标的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政府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物价局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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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
重庆市璧山公证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签发执行证书 |
申请执行债务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政府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物价局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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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
重庆市璧山公证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 |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
政府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物价局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