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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78470767F/2021-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关于璧山区秀湖公园1号人行桥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璧水发〔2021〕128号

璧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你单位报送《重庆市璧山区秀湖公园1号人行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根据水利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结论。

一、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结论。

二、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和专家组的意见实施。

三、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四、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区水利局(联系电话:023-41423451)。由区水利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河道及周边弃土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五、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等主要数据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六、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等主要数据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区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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