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78470767F/2024-00068 | [ 发文字号 ] | 璧水发〔2024〕16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0 |
关于西部(国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区配套项目(西片区)——玉泉湖公园洪水影响论证报告的批复
重庆迈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西部(国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区配套项目(西片区)—玉泉湖公园洪水影响论证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根据水利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结论。
二、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本批复不能代替行业部门对项目本身设计的审批,工程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三、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四、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区水利局(联系电话:023-41423451)。由区水利局对涉河建设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河道及周边弃土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五、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区水利工程建设站(联系电话:023-41433032),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六、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区水利工程建设站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区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