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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水源地”政策咨询事项解答

日期:2024-08-07

1.问题:饮用水水源地能游泳、垂钓吗?

答: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反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可以保留吗?

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3.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可以存在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

4.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娱乐项目允许存在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5.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可以存在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和加气站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应完成双层罐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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