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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水源地”政策咨询事项解答

日期:2025-04-16

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不能开展畜禽养殖?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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