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3-005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
璧山区升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为橙色预警--公众发布稿
璧山区升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为橙色预警
根据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报以及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2023年12月29日起,气象条件将进一步转差,我区污染天气将进一步加重,存在持续中度污染或重度污染风险,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按照《重庆市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璧山府办发〔2022〕43号)有关规定,我区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从2023年12月29日起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及预警等级可能根据气象条件变化酌情更新,具体情况将另行通知),具体措施如下: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时间。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倡导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机械加工、制鞋、塑料橡胶制造等企业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渣土车、商混车、物流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冒黑烟车辆、黄标车在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行政区内的城市道路行驶。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有条件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