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05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4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昱帆皮鞋厂(刘仁兵:510***********8036)
经营者:刘仁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FJ90X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紫竹一路一号厂房三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31日,我队对璧山区昱帆皮鞋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刷胶工序的工人未在规定区域进行刷胶,且烘烤机产生的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2023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主管黄熙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主管黄熙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2日提取的《重庆市继仁鞋业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璧山区昱帆皮鞋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转让鞋业》、重庆市继仁鞋业有限公司及璧山区昱帆皮鞋厂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等资料。
证据1-3证明,2023年10月31日,你单位刷胶工序的工人未在规定区域进行刷胶,且烘烤机产生的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4.《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璧山区昱帆皮鞋厂(刘仁兵:510***********8036)。
2023年12月19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3〕3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3年10月31日,你单位刷胶工序的工人未在规定区域进行刷胶,且烘烤机产生的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2023年12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废气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工人已在刷胶区域进行刷胶作业,烘烤机产生的废气已进行收集处理排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我队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