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064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4〕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璧环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金成皮鞋厂(许雪莲:510***********7527)  

经营者:许雪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FLMM5E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876号第三层左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9日,我队对璧山区金成皮鞋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烘烤作业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2023年11月9日对你厂生产主管许小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14日对你厂经营者许雪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4日提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璧山区金成皮鞋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璧山区金成皮鞋厂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等资料。

证据1-3证明,2023年11月9日,你厂烘烤作业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4.《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璧山区金成皮鞋厂(许雪莲:510***********7527)。

2023年12月19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3〕4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3年11月9日,你单位烘烤作业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024年1月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废气环保设施正常运行,2个烘烤工位废气已经集气罩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我队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