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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094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4〕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璧环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311201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9号2幢第5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7日凌晨3点30分,接到群众投诉,我队执法人员对璧山伟润兰亭景苑地产项目二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璧山伟润兰亭景苑地产项目二期办理了《重庆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渝住建夜证(璧山)〔2023〕099号,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噪声监测,2023年11月7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3〕第ZF107号显示该测点噪声排放值超标1dB,最大声级超标2.5dB,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彭章红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彭章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0日提取的《重庆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渝住建夜证(璧山)〔2023〕099号;

4.  2023年11月7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3〕第ZF107号等资料;

证据1-4证明,2023年11月7日,你单位承建的璧山伟润兰亭景苑地产项目二期夜间施工噪声排放值超标1dB,最大声级超标2.5dB。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3〕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我队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3年11月7日,你单位承建的璧山伟润兰亭景苑地产项目二期夜间施工噪声排放值超标1dB,最大声级超标2.5dB,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4年1月5日我队就你单位夜间噪声超标一案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了两点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夜间噪声超标值不高,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轻微;二是你单位已积极落实整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施工作业时间,尽量不再夜间施工,目前未收到群众投诉,特申请减免本次处罚。我队综合考虑到你单位承建的工地长期夜间施工扰民,多次约谈未取得效果,建议不予采纳其免于处罚的申请。

2.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2024年1月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夜间噪声超标问题已整改:规范调整了施工作业时间,2023年11月7日至今未再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落实了整改措施,2024年1月18日经我队案审会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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