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095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1-30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速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8482485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路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9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速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对该公司外排入市政污水官网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并委托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采样废水进行检测。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2023年9月4日该公司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 2023年9月4日对你单位设备部部长余立富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3〕第WT092号;
3. 2023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设备部部长余立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3年11月13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璧山)环准〔2022〕116号及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5. 2023年11月14日提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璧山)环准〔2013〕098号等证据为凭。
证据1-5证明,2023年9月4日,你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速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5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3年9月4日,你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超标,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2024年1月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外排废水超标问题已整改到位: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污染因子均达标排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落实了整改措施, 2024年1月23日经我队案审会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壹仟陆佰贰拾伍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