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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178 [ 发文字号 ] 璧环改〔2024〕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4〕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持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杜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20MACWNNAW11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新立路106号3号厂房1楼

2024年3月6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持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新能源汽车车灯注塑零配件生产线智能化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处于调试阶段,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杜宁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14日提取的重庆持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车灯注塑零配件生产线智能化建设项目《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凭证资料。

证据1-4证明,2024年3月6日,你单位的新能源汽车车灯注塑零配件生产线智能化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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