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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187 [ 发文字号 ] 璧环不罚〔2024〕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不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中义同创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LFK631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依凤半边桥度假村

我队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项目部部分生活污水未经生化池处理储存在露天收集池内,露天收集池废水外溢到周边农田。执法人员对外溢废水进行了采样。2024年1月11日,我队执法人员接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0.09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副经理何江渝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2024年1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3〕第WT142号;2024年1月25日对你单位副经理何江渝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复线(北碚至铜梁段)施工许可决定书的通知》复印件、《中铁十七局渝遂复线项目一区项目经理部与福建中义同创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复印件;《重庆市人民政府转批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2024年2月5日,你单位就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向我队提交听证申请书,2024年2月19日我队已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会上辩称:一是你单位对案件调查事实及调查程序无异议;二是你单位对生活污水没有及时进行转运导致收集池的污水外溢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无主观故意;三是你单位积极且整改措施已完成;四是如果进行处罚,以后招投标都会因为此次处罚受到影响,希望能我队能够考虑到本次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能够对本单位免于处罚。

2. 2024年2月2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与重庆晨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清运协议,建立了污水转运台账,组织污水转运车对污水进行及时转运,防止污水再次外溢。

3. 结合以上情况及2024年3月25日我队案审会讨论结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4.你公司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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