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18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顶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得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SURG7D52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顶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对露天堆放的页岩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 2023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生产负责人蔡伟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时录制的《现场视频资料》;
3. 2023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得未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3年12月21日提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璧山)环验〔2016〕038号;
5. 2024年1月15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凭。
证据1-5证明,2023年12月19日,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对露天堆放的页岩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顶峰建材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6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4〕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3年12月19日,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对露天堆放的页岩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023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的页岩已进行覆盖,页岩堆放场所的页岩未超出顶棚边界。2024年3月1日,你单位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2521.8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2024年3月25日经我队案审会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