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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30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23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23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利威皮鞋厂                                             

经营者:周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QNXW4F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888号2幢2-1

厂房2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2台皮鞋手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正在进行刷胶和合底工作,刷胶废弃直接散排。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周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9月5日你单位有2台皮鞋手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正在进行刷胶和合底工作,刷胶废弃直接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

4. 璧山区利威皮鞋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周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璧山区利威皮鞋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9月5日你单位有2台皮鞋手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正在进行刷胶和合底工作,刷胶废弃直接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2025年9月10日你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你单位已将临时手工合底合刷胶工位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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