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32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2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26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2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策兴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丙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9DC6U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3幢2-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加药记录中碱水池的pH值与实际不符;加药过程未记录具体时间点。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 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巡查记录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3. 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副总陈发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田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经核查,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策兴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策兴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9月7日,经核查,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加药记录中碱水池的pH值与实际不符;加药过程未记录具体时间点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2025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已更换自动加药装置实时监控碱水池的pH值,并按规定记录运行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