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510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2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5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21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儒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QH399N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3幢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准书新增1条电镀生产线,于2025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毕,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总投资100万元。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蒋乾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提取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设备定制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准书新增1条电镀生产线,于2025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毕,处于设备调试阶段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市儒鹄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儒鹄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24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9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准书新增1条电镀生产线,于2025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毕,处于设备调试阶段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2025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文件和报批工作,预计11月下旬完成环评批复。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且执法人员复查时已完成整改。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我局依法予以裁量。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选取裁量因子:个性因子: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4、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5;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 1、两年内投诉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0、主观过错程度1;并按照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玖佰壹拾陆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