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002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30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4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30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3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7MCXC1XB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晴山路5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3次期间收运他人送来的废油,每次约2桶(每桶约180KG),共计1.08吨。以上三次收运废油均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你单位的行为构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许文秀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提取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3次期间收运他人送来的废油,每次约2桶(每桶约180KG),共计1.08吨。以上三次收运废油均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松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2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9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年10月15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请减轻处罚,申请理由如下: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本次收运的废油量较小(仅1.08吨),且我公司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收集处置能力。收运过程未导致危险废物泄漏或环境污染,社会危害性较低。2.我公司长期合规经营,此次系首次违法(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请求将主观过错调整为“过失”。3.处罚金额过高,不符合比例原则:拟罚款 21.8125万元与我公司违法情节不匹配。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调整上述因子(如主观过错改为过失、危险废物量重新裁量),罚款金额应显著降低。4.积极整改及社会贡献:我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整改,并承诺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联单制度。我公司多年来在环保领域承担社会责任,请求酌情从轻处理。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3次期间收运他人送来的废油,每次约2桶(每桶约180KG),共计1.08吨。以上三次收运废油均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你单位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废物收运并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明知在无法开具转运联单的情况下仍三次违规收运废油,主观上存在故意,对你单位将裁量因子改为“过失”的申请不予采纳。
3. 你单位此次涉案废油量共计1.08吨,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单位裁量因子中危险废物处置量按实际收运量计算的申请予以采纳。
4.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我局决定在法定额度内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5.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裁量金额: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