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003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3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4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31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朝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25Q8N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社区4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积尘严重:浇筑、落砂废气环保设施被拆除,浇筑、落砂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打磨废气配套粉尘沉降室损坏未正常使用,现场打磨粉尘无收集措施散排。你单位的行为构成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袁朝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28日提取的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4. 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总经理袁晓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年9月19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积尘严重:浇筑、落砂废气环保设施被拆除,浇筑、落砂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打磨废气配套粉尘沉降室损坏未正常使用,现场打磨粉尘无收集措施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4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9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年9月28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申请从轻处罚处罚,理由为:一是公司一直对环保工作比较重视,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二是公司会持续加大环保投入,彻底整改。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9月19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积尘严重:浇筑、落砂废气环保设施被拆除,浇筑、落砂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打磨废气配套粉尘沉降室损坏未正常使用,现场打磨粉尘无收集措施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3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48号)显示,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我局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裁量金额: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