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5〕3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35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3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励德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BPB001B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7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全部靠墙,未设置在焊接工位处,焊接废气直接散排。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汤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10月30日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全部靠墙,未设置在焊接工位处,焊接废气直接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励德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励德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8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10月30日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全部靠墙,未设置在焊接工位处,焊接废气直接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复查情况,你单位焊接烟尘集气罩已放置在工位上,并完善了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1.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因子1),2.管理要求: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裁量因子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裁量金额: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