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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028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6〕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6〕4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11PTK0K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锂山路492号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现场调阅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在对渝C78097嘉龙牌柴油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单位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共计违法所得20元。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验科长秦保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取的提取渝C78097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用车检测(验)报告等;

证据1-4证明,通过现场调阅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在对渝C78097嘉龙牌柴油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单位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的违法事实存在。

5.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取的收费公示、渝C78097收款记录;

证据5证明你单位对渝C78097收取环保检测费用20元,共计违法所得20元;

6. 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40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1月24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2月11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申请理由如下:1.申请人在检测过程中全程规范检测,没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弄虚作假的行为。2.在车辆检查加速过程中的灰尘是因车辆道路行驶情况、运载情况、本身清洁情况等车辆自身积压尘土及地面堆积尘土导致的,并非黑烟。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阅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在对渝C78097嘉龙牌柴油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单位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共计违法所得20元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如果该车辆是灰尘造成可见烟雾,在不足以排除不合格可能的情况下,应当重新进行第二次检测。你单位作为车辆检测机构,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未全程关注、及时发现,未尽到操作规范义务,且审核人员未尽到审核义务,你单位虽然不存在主动追求违法后果的故意,但仍存在检测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具有主观过错。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断错误(裁量等级1),2.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辆(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裁量金额: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壹拾万元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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