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14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6〕9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6〕9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鑫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CNW08H4K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路2号(1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璧南河河面有大量白色泡沫,经管道机器人进一步排查为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支路2号厂区雨水管网流出。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厂区发现你单位车间外雨水井有白色泡沫废水,经排查该废水为你单位使用清洗剂清洗槽体后将清洗废水倾倒进沉淀池,由于沉淀池管道接入错误,最终导致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网。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李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环境影响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使用清洗剂清洗槽体后将清洗废水倾倒进沉淀池,由于沉淀池管道接入错误,最终导致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网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鑫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鑫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或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使用清洗剂清洗槽体后将清洗废水倾倒进沉淀池,由于沉淀池管道接入错误,最终导致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网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经查,你单位已将洗手池错接雨水管的排水管接入污水管和化粪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放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2.区域类型:江河(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裁量金额: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