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1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6〕15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6〕15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华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4682J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西四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3台熔炼炉、3台压铸机、6台浇铸机正在使用,布袋除尘+碱性喷淋废气处理设施中碱性喷淋塔供水箱供水管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喷淋塔内无碱性喷淋液进行喷淋,制芯废气处理设施UV指示灯开启但UV灯管损坏。根据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一厂一策”要求,2026年1月12日璧山区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熔炼、压铸、浇铸工序应当停产,但你单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设备部部长陈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及副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6年1月12日,你单位3台熔炼炉、3台压铸机、6台浇铸机正在使用,布袋除尘+碱性喷淋废气处理设施中碱性喷淋塔供水箱供水管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喷淋塔内无碱性喷淋液进行喷淋,制芯废气处理设施UV指示灯开启但UV灯管损坏。根据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一厂一策”要求,2026年1月12日璧山区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熔炼、压铸、浇铸工序应当停产,但你单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华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华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0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3月26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理由为:一、检查当日我司生产在局部进行,未能及时全面停产,主要原因是:1、由于产品特殊的连续性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走完所有工序,否则产品就报废,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同时迫于重庆长安、比亚迪、东安、吉利等重要客户年底冲量的交付压力;3、众多员工靠生产产品挣取工资收入养家糊口;二、检查当日以及日常生产期间我司大部分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保证大气达标排放,未对大气造成污染;三、检查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完成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免于处罚情节。四、针对告知书中行政处罚裁量因子中的“修正裁量因子”主观过错程度裁定为“故意”提出申诉,我司在上述行为中,并不是“故意(裁量等级1)”行为,而是属于生产安排不当、员工宣传教育不周全,应认定为“过失”。五、我司一直重视环保生产,为了满足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在环保治理方面投入巨资。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6年1月12日,你单位3台熔炼炉、3台压铸机、6台浇铸机正在使用,布袋除尘+碱性喷淋废气处理设施中碱性喷淋塔供水箱供水管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喷淋塔内无碱性喷淋液进行喷淋,制芯废气处理设施UV指示灯开启但UV灯管损坏。根据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一厂一策”要求,2026年1月12日璧山区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熔炼、压铸、浇铸工序应当停产,但你单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 你单位明知根据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一厂一策”要求,2026年1月12日璧山区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熔炼、压铸、浇铸工序应当停产,但你单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在“黄色”预警期间时,你单位就应当将“橙色”天气预警升级的可能纳入考虑,合理安排生产工序,做好涉气工序停产预案,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守法生产。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 2026年3月9日你单位提交整改资料,你单位于检查后立即对涉气工序进行停产,后续也进行了主动停产减排,对相关环保设施进行了整改,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鉴于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从轻处罚申请,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4.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