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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19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6〕1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发布日期 ] 2026-04-21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6〕16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运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关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W5KG4H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支二路9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你单位有废切屑液、废包装桶、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产生,实际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6年1月你单位购买使用了切屑液85桶共计17吨,2025年3月25日转移处置过废棉纱手套12千克、废包装桶27千克,以上危险废物均为未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台账。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周锡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3. 2026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 

证据1-3证明,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你单位有废切屑液、废包装桶、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产生,实际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6年1月你单位购买使用了切屑液85桶共计17吨,2025年3月25日转移处置过废棉纱手套12千克、废包装桶27千克,以上危险废物均为未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运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运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2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你单位有废切屑液、废包装桶、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产生,实际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6年1月你单位购买使用了切屑液85桶共计17吨,2025年3月25日转移处置过废棉纱手套12千克、废包装桶27千克,以上危险废物均为未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经查,你单位已建立废切屑液、废包装桶、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裁量金额:10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拾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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