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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75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6〕1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6〕18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儒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QH399N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3幢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增1条铝型材表面阳极氧化电镀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已投入生产调试。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2. 2026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蒋乾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6年2月7日对你单位提取的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新增1条铝型材表面阳极氧化电镀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已投入生产调试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市儒鹄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儒鹄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7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23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4月28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请免于行政处罚: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调试的废气废水都是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最终污水也是进入了电镀园区的污水处理站,未外排。2.无主观违法故意:此前环评手续因同行恶意投诉,未在第一时间取得,所以影响了后续其他环保手续的取得,并不是故意不去办理,现在已取得了环评手续。3.企业经营困难,难以承受巨额罚款。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6年2月6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新增1条铝型材表面阳极氧化电镀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已投入生产调试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经复查,你单位已于2026年4月13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系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为服务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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