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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377 [ 发文字号 ] 璧环罚〔2026〕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6〕23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6〕23号


当事人名称:璧山区吉利汽车配件维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7MGN5Y 

经营者:杨冲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11************51X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北二环路109号-1号门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对你单位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先行保存证据并送检,根据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069号-5),你单位笔记本电脑内查出车辆ECU数据文件格式相同的文件1818个,其中有修改车辆ECU数据文件参数且属于修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有关控制参数的共计13个;部分未匹配成组且解析成功的车辆 ECU 数据文件50个;在检材电脑中检出软件“DTS”、“动力一号”的运行记录,检出软件“动力一号”的安装包,安装包已检出为文件“软件安装包.zip”,存储在检出数据盘中,并计算出文件sha256哈希值为 3232c7d136e279a37a40555bab022a603a696b12e0da85902a66cad08bb9f4dc。你单位的行为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 2026年3月18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069号-5);

4.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杨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存在。

5. 璧山区吉利汽车配件维修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璧山区吉利汽车配件维修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第三款“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2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6〕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或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对你单位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先行保存证据并送检,根据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069号-5),你单位笔记本电脑内查出车辆 ECU 数据文件格式相同的文件1818个,其中有修改车辆ECU 数据文件参数且属于修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有关控制参数的共计13个;部分未匹配成组且解析成功的车辆 ECU 数据文件50个;在检材电脑中检出软件“DTS”、“动力一号”的运行记录,检出软件“动力一号”的安装包,安装包已检出为文件“软件安装包.zip”,存储在检出数据盘中,并计算出文件sha256哈希值为3232c7d136e279a37a40555bab022a603a696b12e0da85902a66cad08bb9f4dc的违法事实存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2026年6月25日,你单位提交守法承诺书,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服务企业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3.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1);裁量金额:0.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仟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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