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3-00410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3〕2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27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3〕2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青柳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桂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3458946874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河村四社
2023年7月27日,我队对重庆市璧山区青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脱硫塔在线监测采样管连接处脱落,在线监测管脱落处实际采集的是空气。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27日对你厂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27日对你厂拍摄的《现场视听资料》;
3.2023年7月27日对你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桂秀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3年8月1日提取的你厂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四清四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等资料。
证据1-4证明,2023年7月27日,你厂脱硫塔在线监测采样管连接处脱落,在线监测管脱落处实际采集的是空气。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