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3-00480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3〕3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1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34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3〕3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聂源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7552022793K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后勤服务中心大楼
2023年10月13日,我队收到区林业局问题移交线索,对位于璧山秀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璧山区大岚社区服务中心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修建的璧山区大岚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调查该项目未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未投入使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拍摄的《现场视听资料》;
3.2023年10月13日提取的你单位的《重庆市林业局关于璧山区大岚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占用重庆璧山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意见》《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岚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璧山区大岚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未批环评的通知》等资料;
4.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委托人员胡元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3年10月13日,我队收到区林业局问题移交线索,对位于璧山秀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璧山区大岚社区服务中心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修建的璧山区大岚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调查该项目未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