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3-0048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3〕3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7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3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 卢廷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002274506974315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新生街82号
2023年11月1日,我队接市区两级自行监测帮扶督导移交线索,对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所作的检测报告单无CMA专用章使得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性存疑。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采购服务合同》《水质检测报告单》等资料;
3.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工作人员向俊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1月6日对重庆华联蓝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崇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3年11月1日,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所作的检测报告单无CMA专用章使得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性存疑。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如实公开污染排放信息。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1日